支付体系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
中国支付清算体系,关系到央行货币债权(即央行货币)的可变现性及央行的信誉。为保证货币作为一种有效支付手段,为维持安全、高效的货币体制,央行自然处在支付体系的核心位置。
CPSS《指引》第1条即“保持中央银行在中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核心地位”。CPSS 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指出:“用于结算的资产最好是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即央行货币),如果采用其他资产,它们应当只有少许或没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CPSS的《证券结算系统建议》中也有类似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从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中扮演着支付体系的经营者、支付体系建设的推动者、支付体系的监管者等角色,这是大家都必须知道的
POS机支付知识。
《指引》提到央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经营者,其基本任务之一就是改善清算账户的管理程序。作为支付体系的经营者,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启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点集中接人且更加安全髙效的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建设。
《指引》认为,“改善央行的会计核算程序有利于本国支付体系的发展。若央行实行分散管理的会计核算程序,那么任何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都应在央行的分支机构开设清算账户,这显然不利于商业银行行内系统调配资金,也可能使商业银行为应对流动性风险而保持过多的资金头寸。而且分散管理的会计核算程序不利于央行及时了解货币资金的总需求,不利于有效地制定货币政策”。
《指引》认为,央行作为支付体系建设的推动者主要指央行协调支付体系建设的利益相关者,促使利益相关者(含央行)对支付体系的发展规划达成一致。通过央行的协调可推动利益相关者接受某一项支付体系的发展计划,且便于利益相关者根据该发展计划主动改造内部制度和设施。在推动支付体系 发展计划时,中央银行应多征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发挥支付体系推动者的作用。
《指引》认为,央行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者主要指央行评价核心支付系统的设计、关注支付系统准人资格的设定、监控结算风险及其他对支付体系的安全和效率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在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监管者既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又要通过有效的风险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央行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者,还承担利用支付体系的数据进行决策或管理的职责,不仅要完善央行的作用,还要
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的积极作用。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支付系统中记录的数据越来越全面,存储、调阅、分析、整理数据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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